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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固安县马庄镇鸿彪渔具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0知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固安县马庄镇鸿彪渔具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固安县马庄镇鸿彪渔具厂;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70号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武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鸿彪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杨家圈村。

经营者:王国彪。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鸿彪渔具厂、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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