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二期9栋9号(仑苍大道17-203)。
经营者:董光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