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6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车站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家朝。
被告: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涧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车站路西。
经营者:翟国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涧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