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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山区梅之冬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8891号
案件名称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山区梅之冬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泉山区梅之冬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891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1层2单元222505。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该公司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梅之冬化妆品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二期J#-1-216。

经营者:鲍乾。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梅之冬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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