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56号原告:定兴县棒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高里乡究室村。
法定代表人:张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定兴县王实甫大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繁兴街东侧,兴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候冀川。
原告定兴县棒棒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兴县王实甫大剧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定兴县棒棒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棒棒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棒棒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定兴县棒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