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知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华顺板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洪利娟,女,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街道XX村XX号。
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华顺板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华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太太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2021)陕01知民初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5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华顺经营部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开支);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顺经营部负担。
事实和理由为: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商标声誉、侵权性质、合理开支、司法实践、相关法律政策等因素,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应当予以改判。
华顺经营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好太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顺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好太太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好太太”相关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2.华顺经营部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 华顺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407896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于2000年6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0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晾衣架。
2002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6月13日。
2014年10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6月13日。
    第11842099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于2014年5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
2015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11842075号“Hotata”注册商标于2014年5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坏。
2015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武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甬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浙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申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书,均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认定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2020年5月19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经好太太公司授权以其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济南市XX城公证处申请对侵犯好太太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对王守贞搜集侵权证据的行为及搜集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5月23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市场XX区XX号的“华洋五金”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购买了包装盒标有“雅家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一台。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王继顺”名片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价格135元。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对上述过程,山东省济南市XX城公证处出具了(2020)XX城XX号《公证书》。
本案审理中,好太太公司明确要求法院保护的商标为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第11842075号注册商标。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了“雅家好太太”字样,其中“好太太”三字较为突出。
其上标有“广东朝阳外贸有限公司”,但无法查到该主体工商登记信息。
另查明,华顺经营部成立于2012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板材、五金的批发零售。
庭审中,华顺经营部认可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好太太公司系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第1184207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现处于有效状态,好太太公司有权就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被控侵权商品与好太太公司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晾衣架”属相同商品;其上使用的“雅家好太太”标识,突出使用“好太太”三字,与好太太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文字内容相比,在字形、字义、字音方面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上未使用与好太太公司第11842075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构成对第11842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华顺经营部未能提供明确的供销凭据,其主张合法取得涉案商品不能成立,好太太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因好太太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华顺经营部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及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华顺经营部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华顺经营部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华顺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华顺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好太太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好太太公司负担700元,华顺经营部负担35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好太太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华顺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基础上,酌定华顺经销部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含合理开支)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好太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