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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昊喻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卓时代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176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昊喻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卓时代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东莞市昊喻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卓时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176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昊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德政西路6号海联大厦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HF0B。

法定代表人:罗宏盛。

被告:深圳市爱卓时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峰景社区龙苑路29号桃源里家园A座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6XH。

法定代表人:罗宏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昊喻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卓时代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228.49元,余款人民币5203.49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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