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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969号
案件名称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69号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迪乐贝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迪乐贝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带防污罩的吸嘴饮料杯盖(环保型)”、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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