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添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誉宏路8号院不锈钢市场6号。
法定代表人:叶添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添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