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20号原告:蔡雅佩,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挑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法定代表人:欧某1。
被告:欧某1,住所地广西平乐县××××××××××××××。
原告蔡雅佩与被告中山市挑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雅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蔡雅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