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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佩与欧申中、中山市挑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120号
案件名称蔡雅佩与欧申中、中山市挑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雅佩;中山市挑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申中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20号原告:蔡雅佩,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挑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法定代表人:欧某1。

被告:欧某1,住所地广西平乐县××××××××××××××。

原告蔡雅佩与被告中山市挑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雅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蔡雅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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