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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周书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138号之二
案件名称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周书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周书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煜明,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书芳,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周书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书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元。

现因被执行人周书芳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故需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书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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