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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钱国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执165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钱国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X,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住所地泰州。

关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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