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939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天意办公用品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天意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10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