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8672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珩煜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万盛百货旁富士康便民服务点D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BUDA7Q。
经营者:纪福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珩煜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9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8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