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278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双成电器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城内北大街。
经营者:周坤坤。
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献县双成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