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6597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好,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昊富烟酒店,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西堤国际城西堤坊****/div> 经营者:江夏夫,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西堤国际城西堤坊****。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昊富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