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47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春雷,男,1997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2021年1月14日,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