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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37号
案件名称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传伟;肖国才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37号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长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狄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李传伟。

第三人:李传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肖国才,男,汉族,1976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传伟、第三人肖国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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