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37号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长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狄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李传伟。
第三人:李传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肖国才,男,汉族,1976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传伟、第三人肖国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