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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北海市瀚晟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1知民初54号
案件名称何军、北海市瀚晟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军;北海市瀚晟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01知民初54号原告:何军,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瀚晟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发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军与被告北海市瀚晟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何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诉。

原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原告何军已预交),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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