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01知民初54号原告:何军,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瀚晟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发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军与被告北海市瀚晟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何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诉。
原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原告何军已预交),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