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88号原告:杭州海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萧清大道236-2号A幢-3619室。
法定代表人:张霞,系该公司运营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秀红,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杭州海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杭州海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杭州海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李云霞审判员 周 怡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姜健文书记员熊楚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