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丘县尚潮韩品礼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邢瓷北大街16号。
经营者:宋耀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尚潮韩品礼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