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2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美宜佳商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中路4号。
经营者:陈素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喜,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美宜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