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19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缘,江苏康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百佳汇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中科府苑小区C10栋02室。
经营者:吴白平。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百佳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700元、差旅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2021年8月25日,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