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08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路北社区伊人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54-4号门面。
经营者:李傲。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路北社区伊人醉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21年8月24日,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