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58号原告:黄益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炜,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系余姚市。
被告:文安县车洁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辛庄管区柏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广燕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超,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泽,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车洁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