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24号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负责人:马洪雨,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双奥卫生洁具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青塔乡青塔二村。
经营者:邢涛。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欧森厨卫用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58号晨光市场86-52号(门头:欧森厨卫配件大全)。
经营者:杨阳阳。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任丘市双奥卫生洁具经销处、济南市天桥区欧森厨卫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