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3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友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詹兴友,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友星照明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