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352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丽杰,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系原营口市西市区通惠日百洗化超市(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