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4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吴伟熟食店,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吴伟,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吴伟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