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701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罗士德),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家栋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1栋10号。
经营者:邹跃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家栋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2021年8月17日,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04元,减半收取7852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