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民初156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
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工业三路006号(龙祥纺织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阳光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阳光舜城30号楼沿街楼。
负责人:李庆勇,该超市经理。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阳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