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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7664号
案件名称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664号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鸿铭商业街D-4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卢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方,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碧波社区怡景路2008号动漫基地一层D402。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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