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501号原告: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DKFP7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鸿宁路2327号丽晶国际中心1幢2017室。
法定代表人:马园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一起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0048R3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D栋302-5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松善电子商务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8P6AD0M,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候儿村12幢3号303室。
经营者:许善松。
原告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潭维艾公司)与被告无锡一起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松善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清潭维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