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3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登高,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登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