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39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人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红星建材交易中心8栋109。
法定代表人:周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人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