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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锡丑小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3355号
案件名称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锡丑小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锡丑小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355号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KWAD1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2904室。

法定代表人:顾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芳,女。

被告:无锡丑小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02043620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6-1503。

法定代表人:杨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公司)与被告无锡丑小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跨越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跨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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