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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722号
案件名称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7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华远·华中心5号楼内写字楼第36层01-17单元。

负责人:杨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地.龙湖中心3号楼2014室。

法定代表人:连西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品味视觉摄影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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