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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林先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3427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林先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林先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427号 原告:蒋春兰,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先洪,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翠峰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CB089K。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林先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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