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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零陵区雅林烟酒茶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零陵区雅林烟酒茶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零陵区雅林烟酒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97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特别授权),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玲玲(特别授权),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零陵区雅林烟酒茶。

经营者:段春燕,女,出生于1984年7月26日。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零陵区雅林烟酒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零陵区雅林烟酒茶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红艳审 判 员  成大辉人民陪审员  唐翠姣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杜诗娟书 记 员  秦欣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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