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园。
负责人:王晓文,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伟,男,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新骏马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法定代表人:顾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新骏马轮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新骏马轮胎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新骏马轮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新骏马轮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5元,由上诉人广饶县新骏马轮胎有限公司负担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