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86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志飞,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址:。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志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