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5873号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孝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30212A。
法定代表人:化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户籍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
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