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66号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谷路社区黄回路72号06011002栋。
法定代表人:罗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璐涛,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建材城小曾厨卫店,住所地邵阳市建材城一期1188号。
经营者:曾淑容。
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建材城小曾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书 记 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