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9439号 原告:林建丰,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婷婷,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莫岚工艺礼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经营者:邓肖云,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林建丰与被告瑞安市莫岚工艺礼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林建丰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建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建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建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