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128号原告:张壮彬,男,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仙韵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张壮彬诉被告仙游仙韵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张壮彬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仙游仙韵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壮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壮彬撤回对被告仙游仙韵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壮彬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