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257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阿暮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舜淮府第商住1号楼东1-5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阿暮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