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8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鑫永旺优选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武冈市龙湖世纪一期27A栋112号。
经营者:漆世朝。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武冈市鑫永旺优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