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9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仁文,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杨发良审 判 员 周丽娜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柳亚铮书 记 员 汤 娜/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9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仁文,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