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洲,男,200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周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