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民初97号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63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姚老太排骨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军办鸿雁小区1-(1-2)-2。
经营者:姚焕英。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姚老太排骨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